(一)物权变动的含义
物权的发生(取得、设定)、变更或消灭
原始取得 如:先占、取得孳息、合法建造、劳动生产、征收等
继受取得 如:买卖、赠与、互易、继承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必须公示)
买卖、赠与、互易、抵押、质押等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无需公示)
①事实行为: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②基于法定: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
③基于公法行为:自法院或仲裁委的法律文书或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
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以及调解书
(三)不动产——登记 ★★★
首次登记:未办理首次登记,不得办理其他类型登记
变更登记:不涉及权利转移的变更
转移登记:不同主体之间发生转移
注销登记:不动产权利的消灭时
(四)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 产权证与登记簿内容不一致,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以外,以登记簿为准。
1、不动产
登记生效主义(1)房屋买卖;(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3)不动产的抵押
2、动产
交付生效主义(1)普通动产所有权变更;(2)动产质押;(3)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权利质押)
登记对抗主义(1)特殊动产(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所有权变更;(2)动产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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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普通合伙企业的出资,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