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节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一、劳动仲裁申请
1、时效
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 年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 1 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 1 年内提出
2、方式
书面、口头均可(与经济仲裁区分)
3、时效中断
当事人一方向另一当事人主张权利
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向有关部门投诉等)
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注意】从中断时起(即中断事由消除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4、时效中止
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
【注意】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二、劳动仲裁受理
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 日内
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逾期未作出决定;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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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张湧 时间:2019-11-19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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