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履约成本
合同履约成本采用排除法,不属于本书其他章节范围的,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
2、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或持续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3、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企业应当在下列支出发生时,将其计入当期损益:
一是管理费用,除非这些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
二是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这些支出为履行合同发生,但未反映在合同价格中;
三是与履约义务中已履行(包括已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部分相关的支出,即该支出与企业过去的履约活动相关;
四是无法在尚未履行的与已履行(或已部分履行)的履约义务之间区分的相关出。
二、合同取得成本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项资产。
三、合同履约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的摊销和减值
(一)摊销:应当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
(二)减值
在确定上述资产的减值损失时,企业应当首先对相关的其他资产确定减值损失,然后再按上述要求确定上述资产的减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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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项负债中,通常其计税基础为零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