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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第十章第三节房屋赠与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视频讲解

来源:注册会计师 编辑:ccc 发布时间:2019-12-26

房屋赠与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1、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3、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

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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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高校教师2014年8月所取得的下列收入中,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 )。

答案
  • A. 国债利息收入
  • B. 任职高校发放的误餐补助
  • C. 为某企业开设讲座取得的酬金
  • D. 任职高校为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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