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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九章第九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视频讲解

来源:注册会计师 编辑:ccc 发布时间:2019-12-27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适用范围(环球网校提供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适用于跨省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

二、汇总纳税的征收管理方法

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三、缴纳办法

1、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提示】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等统一并入二级分支机构计算。

2、无须就地预缴的情形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的规定,国有邮政、国有银行、中石油、中海油等等企业总分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不实行本办法。

3、企业应由总机构统一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并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

4、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

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10日内,按照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 0.35×(该分支机构薪酬总额/各分支机构薪酬总额之和) 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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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 税务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原则是当事人居住地原则
  • D. 税务所可以在5000元以下的范围内行使罚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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