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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第十章第一节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二)

视频讲解

来源:注册会计师 编辑:ccc 发布时间:2019-12-27

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二)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1.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的所得;

2.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故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提示】个人取得国债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教育储蓄存款利息,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解释】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以及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同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租赁所得

包括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财产转租人是个税的纳税人。

九、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量化资产征税问题

(1)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个人所得税;

(2)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缓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转让量化资产——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以股份形式取得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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