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个人独资企业法》对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数额未作限制。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采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应将其折算成货币数额。
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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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甲享有留置权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