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竣工结算的计价原则:
(1)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
(2)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按规定计算。
(3)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计日工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定的事宜计算。
2)暂估价应按计价规范相关规定计算
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
4)施工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包括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4)规费和税金按国家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规费中的工程排污费应按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规定标准缴纳后按实列入。
竣工结算的程序
1.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并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2.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核对。发包人核实认为承包人还应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应在上述时限内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
3.承包人收到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再次提交给发包人复核后批准。
4.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
5.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结果无异议,应在7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核对竣工结算文件
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28天内核对完毕,核对结论与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不一致的,应提交给承包人复核,承包人应在14天内将同意核对结论或不同意见的说明提交工程造价咨询人。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异议后,应再次复核,复核无异议的,发、承包双方应在7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复核后仍有异议的,对于无异议部分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异议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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