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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基础知识四

视频讲解

来源:注册会计师 编辑:ccc 发布时间:2020-01-02

四 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代理有三方当事人: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

(一)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由于“行纪、”“寄售”并非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因此不属于代理。

2、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由于“代人保管物品”涉及第三人,因此不属于代理。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由于“传递信息”、“居问行为”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因此不属于代理。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因此,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不对被代理人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例题】下列行为中,属于代理行为的是( )。(2001年)

A、居间行为

B、行纪行为

C、代人保管物品行为

D、保险公司业务员的揽保行为

【答案】D

【解析】代理行为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是在代理权限内,以保险公司的名义,独立地、直接向投保人(第三人)进行揽保行为,由被代理人(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合同责任属于代理的行为,本题正确答案应为D。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1、可以代理的行为 ;如申请行为、申报行为、诉讼行为)

2、不能代理的行为

(1)依照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有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予女);

(2)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行为(如约稿、预约绘画、演出):

(3)违法行为不得适用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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