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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财税》考试章节考点:第五章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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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级经济师 编辑:ccc 发布时间: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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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商品课税制度

第一节 增值税制

一、了解增值税的概念

二、熟悉增值税的纳税人

三、掌握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

(一)销售货物的规定

1.基本规定:货物指的是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掌握8项视同销售的规定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三)混合销售行为——依据纳税人的主业判断

(四)兼营非应税劳务的规定

兼营行为是多项行为涉及到两种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税务处理:分别核算,分别纳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五)熟悉部分货物的征税规定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3)建筑材料、构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其他情形,征收增值税。

(4)集邮商品

(5)缝纫,应当征收增值税。

(6)饮食业销售货物

四、税率

(一)税率

1.货物税率

(1)基本税率:17%

(2)低税率:13%

(3)零税率——出口货物

2.应税劳务税率:17%

3.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

(二)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3%;了解其他征收率的规定

1.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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