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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一章考点: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视频讲解

来源:中级会计师 编辑:ccc 发布时间:2020-01-03

【考点】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区别

附条件:

(1)是不确定(可能发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不能是必定发生或必定不发生的事实

(2)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

(3)可以是积极条件(发生),可以是消极条件(不发生)。

(4)是将来的事实,不能是过去的事实

(5)是合法事实,不能是违法或违背道德的事实

(6)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不能是法定的事实

(7)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即不与行为内容相矛盾

附期限:(1)附期限可以是明确的;如 2019 年 2 月 20 日(生效或解除)

(2)附期限也可以是不确定;如“某公民死亡之日”

【点拨】期限→“一定会到来”;条件→“或发生或不发生”。

二、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种类

【要点提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判断题】陈某与李某约定,在李某结婚时,陈某将自己的一套房屋赠与李某。该赠与行为是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答案】×

【解析】李某是否结婚是不确定的,因此本题是附条件,不是附期限。

【单选题】孙某与赵某约定,赵某若于年内结婚,孙某将把其名下一套房屋借给赵某使用 1 年。该约定的性质是()。

A.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B.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C.单方法律行为

D.不属于法律行为

【答案】B

【解析】期限是必然到来的事实,这是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根本区别。即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结果不确定的,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结果确定的。题干中赵某是否能年内结婚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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