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银行的业务
1、负债业务
形成资金来源的业务
(1)吸收公众存款;
(2)发行金融债券;
(3)借款(同业拆借、向央行或货币市场借款);
(4)应付款
2、资产业务
运用资金的业务
(1)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2)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3)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4)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3、中间业务
并不运用自有资金,提供金融服务并收取手续费
(1)办理国内外结算;
(2)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3)从事银行卡业务;
(4)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5)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6)提供保管箱服务
二、存款的概念及其种类
1.地位:存款是商业银行筹集信贷资金最主要、最基本形式。
2.分类:
按期限: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
按存款人主体:单位存款(结算户存款和专用基金专户存款)和个人储蓄存款
按币种: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按支取的形式:支票存款、存单存款、通知存款(不约定存款期限,支取前通知银行)、透支存款、存贷合一存款和特种存款
三、存款业务基本原则
存款业务经营特许制,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有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和邮政储蓄机构
存款机构依法交存存款准备金,商业银行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
存款机构依法留足备付金,表现为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
财政性存款专营,财政性存款由中国人民银行专营,不计利息
合法正当吸收存款
四、储蓄存款业务规则
1.储蓄存款利率计息、结息规则:
3.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只能以“转账方式” 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
4.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除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外,必须存入开户银行
5.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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