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募法(公募拍卖法或公募投标法)
即通过在金融市场上公开招标的方式发行国债。其特点主要有:(1)发行条件通过招标决定;(2)拍卖过程由财政部门或中央银行负责组织;(3)主要适用于中短期政府债券,特别是国库券的发行。
具体的拍卖方法有:
1.价格拍卖——认购者对价格进行投标。
2.收益拍卖——认购者对利息率(投资收益率)进行投标。
3.竞争性出价——财政部门事先公布债券发行量,认购者据此自报愿接受的利率和价格。
4.非竞争性出价——对一般小额认购者或不懂此项业务的认购者,可只报拟购债券数量。
(二)承受法
由金融机构承购全部公债,然后转向社会销售,未能售出的差额由金融机构自身承担。
(三)出卖法
即政府委托推销机构利用金融市场直接售出国债。
(四)支付发行法
政府对应支付现金的支出改为债券代付。一般在两种情况下使用:(1)国家暂时无力筹集大宗现金:(2)受款者无法拒绝非现金。
(五)强制摊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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