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了解消费税的概念
二、熟悉消费税的纳税人
三、掌握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掌握从高适用税率的情形,尤其注意: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制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中适用最高税率的消费品税率征税。
(二)了解适用税率的特殊规定
五、掌握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一般情况下,对于同一个纳税人的同一项经济行为而言,如果既征增值税,又征消费税,其增值税与消费税的计税销售额相同。
(一)自行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
1.销售数量――啤酒、黄酒、成品油、卷烟、白酒
2.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不包括:
(1)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2)同时符合两项条件的代垫运费
(3)同时符合三项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注意:白酒生产企业随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应缴纳消费税。
3.特殊规定
(1)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按门市部对外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计税。
(2)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它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计税依据:售价、组价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利润)÷(1-消费税税率)
注意:
①既是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也是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
②成本利润率按消费税的成本利润率计算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
委托加工: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的行为属于委托加工行为。注意假委托加工的情形。
委托加工计税价格的确定:售价、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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