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支付结算制度
第六节 结算方式和其它支付工具
委托收款
1、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2、办理程序
(1)签发
(2)委托
委托收款证明和有关债务证明
(3)付款
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通知付款人后,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
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 3 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
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 4 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能足额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
(4)拒绝付款
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应自收到委托收款及债务证明的次日起 3 日内出具拒绝证明,连同有关债务证明、凭证寄给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以单位为付款人的,应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持有债务证明的,应将其送交开户银行。
银行将拒绝证明、债务证明和有关凭证一并寄给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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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张湧 时间:2019-11-19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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