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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考点:有限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

视频讲解

来源:中级会计师 编辑:ccc 发布时间:2020-01-09

有限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

一、有限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的特殊规定(环球网校提供有限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

1、有限合伙企业入伙

《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在普通合伙企业中,新入伙的合伙人对人伙前合企业的债名承担连带责任,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人伙前秦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退伙

(1)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出现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③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④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处理。

《合伙企业法》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这是因为有限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只进行投资,而不食责事务执行。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影响有限合伙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其他合伙人不能要求该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3)有限合伙人继承人的权利。

《合伙企业法》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4)有限合伙人退伙后的责任承担。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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