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印花税特殊规定
1.上述凭证以“金额”、“收入”、“费用”作为计税依据的,应当全额计税,不得做任何扣除。
2.同一凭证记载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税率经济事项的,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加总贴花;
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3.未标明金额的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按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无国家牌价的按市场牌价)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税贴花。
4.外币折算人民币金额的汇率采用凭证书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
5.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1角以上的分位四舍五入。
6.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的合同先定额贴花5元,待结算实际金额时补贴印花税票。
7.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均应依合同金额贴花。
8.事业单位视其预算管理方式确定贴花账簿范围。
跨区域经营的分支机构与上级单位对记载资金的账簿不必重复贴花。
9.商品购销中以货易货,交易双方既购又销,均应按其购、销合计金额贴花。
10.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的,所签订的分包、转包合同还要计税贴花。
11.股票交易的转让书据,依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为计税金额。
12.国内货物联运,结算单据(合同)所列运费的结算方式不同而计税依据不同,即起运地全程结算运费的,按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
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运费为计税依据。
国际货运,托运方全程计税。承运方为我国运输企业的按本程运费计算贴花,承运方为外国运输企业的免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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