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
第三节 合同价款调整
一、合同价款应当调整的事项及调整程序
二、法律法规变化
三、项目特征不符
四、工程量清单缺项
五、工程量偏差
六、计日工
计日工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工程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交下列报表和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⑴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⑵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⑶投人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⑷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⑸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此外,《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对计日工生效计价的原则做了以下规定: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h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照规范中进度款的相关条款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以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金额,调整合同价款,列入进度款支付。
七、物价变化
适度风险适度调价制度,亦称之为合理调价制度。
㈠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⑴价格调整公式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代替。
⑵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⑶权重的调整
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⑷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例】某分项工程合同单价为6万元,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可调值部分占合同总价的70%,可调值部分由A.B.C三项成本要素构成,分别占可调值部分的20%、40%、40%,基准日期价格指数均为100,结算依据的价格指数分别为110、95、103,则结算的价款为()万元。
A.4.83B.6.05C.6.63D.6.90
【答案】B
㈡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⑴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合同价款。
⑵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发承包双方约定的风险范围按以下规定进行。(以对发包人有利为原则)
1)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2)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3)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4)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3个工作日不予答复的视为已经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如果承包人未报经发包人核对即自行采购材料,再报发包人确认调整合同价款的,如发包人不同意,则不作调整。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⑶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其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八、暂估价
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暂估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单价确定后,在综合单价中只应取代原暂估单价,不应再在综合单价中涉及企业管理费或利润等其他费的变动。
九、不可抗力
根据《合同法》:“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⑴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⑵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⑶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⑷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⑸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例】在施工阶段、下列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中,属于发包人承担的有()。
A.在建工程的损失B.承包人施工人员受伤产生的医疗费
C.施工机具的损坏损失D.施工机具的停工损失E.工程清理修复费用
【答案】AE
十、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作了以下规定:
⑴工程发包时,招标人应当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将其量化。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⑵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
⑶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此项费用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应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赶工费用主要包括:1)人工费的增加;2)材料费的增加;3)机械费的增加。
十一、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使用。如有剩余,则暂列金额余额归发包人所有。
暂列金额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投标人只需要直接将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纳入投标总价,并且不需要在所列的暂列金额以外再考虑任何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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