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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预习:保险的概念、分类及原则

视频讲解

来源:中级会计师 编辑:ccc 发布时间:2020-01-10

保险的概念、分类及原则

保险法是指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保险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保险法不仅包括保险法典,而且还包括其他法律中有关保险的法律规定。(环球网校提供保险)

保险法的内容一般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

一、保险的概念及分类

1.保险的概念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保险的本质

保险的本质并不是保证危险不发生,或不遭受损失,而是对危险发生后遭受的损失予以经济补偿。

3.保险的构成要素

保险得以存在的基本要件有三:

(1)是可保危险的存在。其特征包括:

①危险发生与否很难确定,不可能或不会发生的危险投保人不会投保,可能或肯定会发生的危险保险人也不会承保;

②危险何时发生很难确定;

③危险发生的原因与后果很难确定;

④危险的发生必须是对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来说,是非故意的。

(2)以多数人参加保险并建立基金为基础。

(3)以损失赔付为目的。

4.保险的分类

(1)根据保险责任发生的效力依据划分,保险可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2)根据保险设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划分,保险可分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

(3)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4)根据保险人是否转移保险责任划分,保险可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

(5)根据保险人的人数划分,保险可分为单保险和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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