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实体标准
1、经营者集中审查的一般标准(环球网校提供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实体标准)
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2、对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评估
在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过程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要对经营者集中对竞争的影响进行经济分析和评估。根据《反垄断法》及商务部于2011年发布的《关于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暂行规定》,在评估经营者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可能性时,首先考察集中是否产生或者加强了某一经营者单独排除、限制竞争的能力、动机及其可能性。
当集中所涉及的相关市场中有少数几家经营者时,还应考察集中是否产生或者加强了相关经营者共同排除、限制竞争的能力、动机及其可能性。
当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不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实际或者潜在竞争者时,重点考察集中在上下游市场或者关联市场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审查经营者集中,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和特点,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市场份额是分析相关市场结构、经营者及其竞争者在相关市场中地位的重要因素。市场份额直接反映相关市场结构、经营者及其竞争者在相关市场中的地位。判断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是否取得或者增加市场控制力时,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①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②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产品或者服务的替代程度;
③集中所涉相关市场内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生产能力,以及其产品或者服务与参与集中经营者产品或者服务的替代程度;
④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⑤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商品购买方转换供应商的能力;
⑥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⑦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下游客户的购买能力;
⑧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
(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通常情况下,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越高,集中后市场集中度的增量越大,集中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能性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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