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
一、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概念(环球网校提供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
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是指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中,为了消除集中对竞争造成的不利影响,由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向执法机构提出消除不利影响的解决办法,执法机构附条件批准该项集中的制度。
二、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分类
(1)剥离有形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者相关权益等结构性条件;
(2)开放网络或者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关键技术(包括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终止排他性协议等行为性条件;
(3)结构性条件和行为性条件相结合的综合性条件。
三、限制性条件的确定
针对商务部就经营者集中提出的竞争关切(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集中申报方可提出旨在减少集中对竞争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建议。
商务部提出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之前,申报方也可以提出附条件建议。
限制性条件的建议应当能够消除或者减少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并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商务部应与申报方进行协商,对附条件建议的有效性、可行性和及时性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通知申报方。
申报方提出的附条件建议首选方案存在不能实施的风险的,商务部可以在审查决定中要求申报方在首选方案基础上提出备选方案。备选方案应比首选方案的条件更为严格。
四、业务剥离的实施
(1)业务剥离的方式
附加限制性条件为业务剥离的,可采取自行剥离或者受托剥离的方式。
自行剥离是指剥离义务人在审查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找到适当的买方、签订出售协议并经商务部审核批准。
受托剥离是指剥离义务人未能如期完成自行剥离的情形下,由剥离受托人在审查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寻找买方、签订出售协议并经商务部审核批准。剥离受托人,是指受申报方委托并经商务部同意,在受托剥离阶段负责出售剥离业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剥离业务的买方资格
剥离业务的买方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①独立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
②拥有必要的资源、能力并有意愿使用剥离业务参与市场竞争;
③取得其他监管机构的批准;
④不得向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融资购买剥离业务;
⑤商务部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提出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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