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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考点动产质押

视频讲解

来源:中级会计师 编辑:ccc 发布时间:2020-01-15

动产质押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环球网校提供动产质押)

1、动产质押的概念

动产质押是以动产作为标的物的质押, 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绔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2、质押合同

为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担保的范围;

(5)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3、动产质押的效力

(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2)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4)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支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5)质物有隐藏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6)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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