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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审计》第三章函证的内容

视频讲解

来源:注册会计师 编辑:ccc 发布时间:2020-01-15

函证的内容

一、函证的对象(环球网校提供函证)

1.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

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

2.应收账款除

非存在下列两种情形之一,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

(1)根据审计重要性原则,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

(2)注册会计师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

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被询证者很可能不回函或即使回函也不可信,可不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注册会计师可能基于以前年度的审计经验或者类似工作经验,认为某被询证者的回函率很低或判断回函不可靠,并得出函证很可能无效的结论。

如果不对应收账款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

3.函证的其他内容

注意:函证通常适用于账户余额及其组成部分(如应收账款明细账),但是不一定限于这些项目。

二、函证程序实施的范围

选取的特定项目可能包括:

1.金额较大的项目;

2.账龄较长的项目;

3.交易频繁但期末余额较小的项目;

4.重大关联方交易;

5.重大或异常的交易;

6.可能存在争议、舞弊或错误的交易。

三、函证的时间

注册会计师通常以资产负债表日为截止日,在资产负债表日后适当时间内实施函证。

如果重大错报风险评估为低水平,注册会计师可选择资产负债表日前适当日期为截止日实施函证,并对所函证项目自该截止日起至资产负债表日止发生的变动实施实质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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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 A. 15年12月3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期间
  • B. 15年12月31日至2017年1月1日止期间
  • C. 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期间
  • D. 16年3月5日至2016年8月31日止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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