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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资源税的征收管理

视频讲解

来源:注册会计师 编辑:ccc 发布时间:2020-01-15

资源税的征收管理

1.纳税环节

资源税在应税产品的销售或自用环节计算缴纳。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产品的,在原矿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在精矿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加工金锭的,在金锭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或者自采原矿加工的金精矿、粗金,在原矿或者金精矿、粗金销售时缴纳资源税,在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

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销售,计算缴纳资源税。

【提示】纳税人用已纳资源税的应税产品进一步加工应税产品销售的,不再缴纳资源税。纳税人以未税产品和已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应当准确核算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在计算加工后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时,准予扣减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未分别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2.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地或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资源税。

扣缴义务人扣缴的资源税,应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预收货款结算方式,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自产自用,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纳税人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除外)。

(5)代扣代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首次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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