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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6):共有

视频讲解

来源:注册会计师 编辑:ccc 发布时间:2020-01-15

1.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按份共有”;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除外。

2.共有的一般效力

(1)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可以采取三种方式:协议分割、实物分割、变价分割或作价补偿。

(2)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3)对内追偿

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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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 被背书人可以再进行委托收款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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