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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质权的效力

视频讲解

来源:注册会计师 编辑:ccc 发布时间:2020-01-15

质权的效力

1.担保期间,质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质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提示: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2.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

善意质权人行使质权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4.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

(1)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提示: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2)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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