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考点

精选考点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精选考点 > 初级会计师精选考点 > 正文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重点:行政复议决定

视频讲解

来源:初级会计师 编辑:ccc 发布时间:2019-11-19

初级会计职称备考指导班 初级会计职称直播 初级会计职称快题库
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 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
兑换入口

行政复议决定★★

1.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2.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3.【行政复议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60 30】

【行政复议申请】

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4.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决定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其违法: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②适用依据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提示】

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5.被申请人不按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或者其他资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6.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7.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建议收藏>>202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基础阶段学习计划表>>

博观而约取,厚积而薄发,梦想成功的道路源于坚持,2021年初级会计报名开始啦,想要2021年拿下初级会计证书的小伙伴们要努力加油鸭!中华会计网校名师和教学专家团队助大家一臂之力,2021年初级会计职称超值精品班可以免费试听啦,快来一起听听吧!

教学老师

最近直播

  • 2020年精讲班-票据

    老师:张湧 时间:2019-11-19 19:00

    预约人数:254

    查看录播

    免费

今日做题

根据关税的规定,对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的税率为( )。

答案
  • A. 最惠国税率
  • B. 协定税率
  • C. 特惠税率
  • D. 暂定税率
点击做题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