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1.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2.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3.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4.行政复议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5.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6.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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