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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重点: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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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初级会计师 编辑:ccc 发布时间:201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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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1.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2.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3.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4.行政复议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5.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6.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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