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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三章特殊的交付方式

视频讲解

来源:注册会计师 编辑:ccc 发布时间:2020-02-19

特殊的交付方式

1、简易交付(环球网校提供特殊的交付方式)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的,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效力。

2、指示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3、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转移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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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答案
  • A. 提起更正登记之前,须先提起异议登记
  • B. 更正登记的申请人可以使权利人,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
  • C. 异议登记之日起10日内申请人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败
  • D.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登记机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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