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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经营者集中的审查程序

视频讲解

来源:注册会计师 编辑:ccc 发布时间:2020-02-20

经营者集中的审查程序

一、经营者集中两阶段审查(环球网校提供经营者集中的审查程序)

(1)初步审查

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2)第二阶段审查

第二阶段审查应当自执法机构作出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之日起90日内完毕,并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书面通知经营者。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

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1)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2)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3)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反垄断审查程序的最长时限为:30日(初步审查) 90日(第二阶段审查) 60日(可能出现的延长)=180日。

二、简易程序

为了提高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效率,降低集中方的合规成本,商务部于2014年2月发布了《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明确了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的认定标准。

凡符合该标准的案件,适用简易审查程序。

根据该暂行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经营者集中案件,为简易案件:

(1)在同一相关市场,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

(2)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3)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4)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5)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者资产的,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6)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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