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工具的重分类
(一)金融工具重分类的原则
1.企业改变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时,应当对所有受影响的相关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企业对所有金融负债均不得进行重分类。
2.企业对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应当自重分类日起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不得对以前已经确认的利得、损失(包括减值损失或利得)或利息进行追溯调整。重分类日,是指导致企业对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的业务模式发生变更后的首个报告期间的第一天。企业业务模式的变更必须在重分类日前生效。
(二)金融工具的确认和终止确认
1.初始确认: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2.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
终止确认,是指企业将之前确认的金融资产从其资产负债表中予以转出。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终止确认:
(1)企业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2)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转移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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