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占有及登记的公信力,保护交易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
善意取得制度对于动产与不动产均可适用。
一、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
善意取得只能在交易中发生,该交易所借助的手段是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其他非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无论是基于事实行为、公法行为还是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变动,均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
(2)转让人“无处分权”
如果转让人对于所转让的标的物享有处分权,则适用正常的物权变动规则。善意取得制度旨在解决无权处分行为的有效性问题,因此必须以转让人无处分权为前提。
(3)受让人为“善意”第三人
是否善意的判断时点以“受让时”为准,如果受让人事后得知转让人无处分权,不影响受让人的善意取得。
(4)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受让人不仅需要支付对价,而且所支付的对价在市场交易中属于合理的范围。因此,受让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取得财产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解释】只要合同金额是一个合理的价格即可,不要求“已经付款”。
(5)动产的善意取得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则以“登记”为要件
如果双方当事人仅仅达成合意,但动产尚未交付或者不动产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则当事人之间只有债的法律关系,而没有形成物权法律关系,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6)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的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
基于真权利人的意思而合法占有之物,称为委托物(如承租人基于和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合法占有租赁物)。相反,非基于真权利人的意思而占有之物称为脱手物(如遗失物、盗窃物)。因此,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委托物,不适用于遗失物、盗窃物。
二、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1)所有权发生转移(直接法律效果)
善意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相应地,真权利人的所有权随之失去。
(2)赔偿请求权(间接法律效果)
真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之转让人请求损害赔偿。
三、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
(1)动产、不动产均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善意取得制度不仅仅适用于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四、《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4章)、《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6章)、《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8章)和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第9章)均涉及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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