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规定,我国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基本制度原则上是实行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的一级复议制度。(环球网校提供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一、税务行政复议管辖一般管辖
(1)对各级国家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提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对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复议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二、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特殊管辖
具体行政行为实施单位:
(1)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复议机关:省税务局
(2)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
复议机关:所属税务局
(3)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
复议机关: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
(4)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
复议机关: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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