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纳税义务人、税目和税率
1.环境保护税纳税义务人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应税污染物,包括《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①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③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但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
2.环境保护税税目
环境保护税税目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4大类。
环境保护税采用定额税率,其中,对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规定了幅度定额税率,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3.税率
定额税率。
计税单位:
(1)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
(2)固体废物:每吨;
(3)噪音:超标分贝。
【提示】工业噪音中的注意事项:
(1)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应纳税额;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2个以上噪声超标,按照两个单位计算应纳税额。
(2)—个单位有不同地点作业场所的,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合并计征。
(3)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昼、夜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累计计征。
(4)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5)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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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行为中,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