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证的内容
(一) 函证银行账户(包括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
函证项目
1.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
2.零余额账户
3.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
函证内容
了解实际存在的银行存款余额、借款余额以及抵押、质押及担保情况;了解是否存在隐瞒银行存款或借款的情况;了解是否存在隐瞒银行存款或借款的情况
(二)函证应收账款
1.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
2.对应收账款拟不实施函证的例外情形
根据审计重要性原则,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或者注册会计师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
3.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例如,针对应收账款存在认定的替代程序包括:检查期后收款记录;检查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和发货记录等证明交易确实已经发生的证据;检查被审计单位与客户之间的函电记录。
(三)可以实施函证的其他财务报表项目
1.交易性金融资产;
2.应收票据;
3.其他应收款;
4.预付账款;
5.由其他单位代为保管、加工或销售的存货;
6.长期股权投资;
7.应付账款;
8.预收账款;
9.保证、抵押或质押;
10.或有事项;
11.重大或异常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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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存货盘点在财务报表日以外的其他日期进行,注册会计师除实施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审计程序外,还应当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以获取审计证据,确定( )之间的存货变动是否已得到恰当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