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物权变动情形
1.所有权:交付生效
(1)一般动产
即交付生效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殊动产
即交付生效、登记对抗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释】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要件,而不以登记为要件。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如果交付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质权:交付生效
以动产设定质押的,质权自“交付”时设立。
3.抵押权:登记对抗
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释】因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因此,以动产设定抵押时,与“交付”无关。无论是否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均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设立。只是未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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