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税收优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优惠政策。
①对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②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③对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④对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⑤对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
(3)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
(4)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5)为促进页岩气开发利用,有效增加天然气供给,经国务院同意,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
(6)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用水、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等免征水资源税。
(7)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地面抽采煤层气(煤矿瓦斯)暂不征收资源税。
【注意】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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