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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视频讲解

来源:注册会计师 编辑:ccc 发布时间:2019-11-20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精矿、金锭、氯化钠初级产品。

1.销售额

(1)销售额的基本规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①增值税销项税额。

②运杂费用: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提示】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

③同时符合两项条件的代垫运费;

a.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b.纳税人将该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④同时符合三项条件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a.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b.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c.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提示】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取何种折合率计算方法,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2)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由其关联单位对外销售的,按其关联单位的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3)纳税人既对外销售应税产品,又将应税产品自用于除连续生产应税产品以外的其他方面的,则自用的这部分应税产品按纳税人对外销售应税产品的平均价格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4)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应税产品直接出口的,按其不含增值税的离岸价格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5)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换算比或折算率原则上应通过原矿售价、精矿售价和选矿比计算,也可通过原矿销售额、加工环节平均成本和利润计算。

金矿以标准金锭为征税对象,纳税人销售金原矿、金精矿的,应比照上述规定将其销售额换算为金锭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原煤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原煤销售额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6)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2.销售数量

(1)粘土、砂石和部分未列明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从量定额征收。

(2)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3)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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