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监控
(一)监控的总体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监控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质量控制制度中的政策和程序是相关、适当的,并正在有效运行。
对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守情况实施监控的目的,是为了评价:
1.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情况;
2.质量控制制度设计是否适当,运行是否有效;
3.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应用是否得当,以便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业务报告。
(二)监控人员
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监控应当由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实施。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委派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或具有足够、适当经验和权限的其他人员履行监控责任。
(三)监控内容
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实施监控的内容,包括:
1.质量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2.质量控制制度运行的有效性。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从下列方面对质量控制制度进行持续考虑和评价:
1.确定质量控制制度的完善措施,包括要求对有关教育与培训的政策和程序提供反馈意见;
2.与会计师事务所适当人员沟通已识别的质量控制制度在设计、理解或执行方面存在的缺陷;
3.由会计师事务所适当人员采取追踪措施,以对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及时做出必要的修正。
对质量控制制度的持续考虑和评价还包括分析下列事项:
1.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新变化,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如何适当反映这些变化;
2.有关独立性政策和程序遵守情况的书面确认函;
3.职业发展,包括培训;
4.与接受和保持客户关系及具体业务相关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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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审计单位发生的下列事项中,违反管理层对所属项目的“存在”认定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