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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物权法二十四

视频讲解

来源:注册会计师 编辑:ccc 发布时间:2020-03-02

(3)知识产权的质押

提示1:知识产权的内容既包括财产权,也包括人身权,但设定质押的知识产权仅限于可以转让的财产权,以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设定质押无效。

提示2:设定质权后,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未经许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

提示3:以知识产权设定质押,应当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才能使得质权生效。

(4)应收账款的质押(P53)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实际上就是应收账款的一种。

【例题】甲公司向银行贷款,并以所持乙上市公司股份用于质押。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该质押合同设立的时间是( )。

A、借款合同签订之日

B、质押合同签订之日

C、向证券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D、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答案】D

解析: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三、留置

1、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解释:留置权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留置权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产生,并非依当事人约定产生;但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提示:在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中可以产生留置权。

2、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权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间内,除了留置物本身以外,留置权的效力还及于从物、孳息和代位物。

提示:根据《物权法》规定,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2)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后,应当给债务人确定一个履行期限(该履行期限应当为2个月以上),债务人超过规定的期限仍不履行其债务时,留置权人可依法以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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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法律行为中,须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是( )。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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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 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购买一套住房
  • D. 甲立下遗嘱,将个人所有财产遗赠给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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