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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辅导:第六章节(6)

视频讲解

来源:注册会计师 编辑:ccc 发布时间:2020-03-05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提示:根据《刑法》的规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P258)。

【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下列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中,属于破产管理人有权请示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有( )

A、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B、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

C、债务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

D、债务人为逃避债务隐匿财产的行为

答案:ABC

解析: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选项D是属于无效行为,而非可撤销行为,因此不选。

三、取回权

(一)一般取回权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2、取回权利的行使通常仅限于取回原物。如在破产案件受理前,该财产已经毁损灭失,取回权消灭,财产权利人只能以物价即直接损失额为限申报债权,作为破产债权要求清偿。

(二)出卖人取回权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2、出卖人只要向管理人“表示”行使取回权,即发生取回的法律效力,并不要求出卖人必须在买受人(即管理人)收到货物前实际控制并取回货物。管理人即使收到货物,也仅处于保管人的地位。

【例题】绿杨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已经受理其申请。在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尚未宣告绿杨公司破产之时,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构成债务人财产的是( )。

A、绿杨公司享有的未到期债权

B、管理人撤销绿杨公司6个月前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涉及的财产

C、绿杨公司所有但已设定抵押的财产

D、绿杨公司购买的正在运输途中的但尚未付清货款的货物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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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下列债权中,无需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进行申报的是( )。

答案
  • A. 税收债权
  • B. 社会保障债权
  • C. 职工劳动债权
  • D.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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