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
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又称为单一的、一元化的监管模式。该监管体制就是将不同的金融业作为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由中央银行或另外设立的专门监管机构承担对金融业集中统一监管职责的体制模式。
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的一般是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国家,从此角度说该监管体制又称为混业监管模式。
混业经营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全能银行,即银行可以直接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另一种是银行通过投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持有股份或控股,间接地从事非银行业务。
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的原因主要有三点:
首先是取决于银行机构提供金融服务的水平。
其次是取决于金融监管的水平。
第三是取决于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程度。
优点:(1)监管成本较低
(2)避免重复监管和出现监管真空现象发生
缺陷:(1)缺乏金融监管的竞争性
(2)容易导致金融监管的低效率和官僚主义
(二)分业监管体制
该体制是由多个监管机构对金融业的不同主体及其业务范围分别进行监管的组织形式。分业监管体制主要是在银行、证券和保险等不同金融领域分别设立专职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各行业进行审慎监管。【实行分业监管体制的大多是银行业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或地区。】
实行分业监管体制的主要原因是:
1. 混业经营的状态下,如果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不够健全,尤其是金融监管没有达到一定水平,在风险产生时,金融风险将迅速传导到整个金融行业,扩大金融危机的影响范围,增大金融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2. 同时,在市场规则不健全的情况下,极易造成行业间不合理的资金流动,如大量信贷资金流人证券市场,产生泡沫经济。这样,一旦证券市场发生动荡,其风险就会通过银行体系扩散,产生金融危机。
相对于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分业监管体制具有分工明确、不同监管机构之间存在竞争性、监管效率高等优点。同时也存在由于监管机构多,使得监管成本较高、机构协调困难、容易出现重复交叉监管或监管真空问题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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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美国著名金融专家罗伯特,库恩的观点,投资银行的最佳定义是指经营一部分或者全部资本市场业务的金融机构,按照这一定义,不属于现代投资银行主要业务的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