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票据的伪造和变造$lesson$
l、票据的伪造
(1)票据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名义或以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2)票据的伪造行为自始无效,持票人即使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3)对“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因此也不应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4)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人,应对被伪造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依法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票据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举例:A向B签发一张100万元的支票,B背书转让给C,C取得支票后被甲偷走,甲伪造C的签章以C的名义背书转让给D,善意持票人D提示付款时被拒绝付款,则D不能向被伪造人C行使追索权,也不能向伪造人甲行使追索权,但可以向出票人A、背书人B进行追索(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A、B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这里,如果伪造人甲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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