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
(一)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中,属于债务人财产的有( )。(2008年)
A、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房屋
B、破产宣告后破产人得到的银行存款利息
C、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用于抵押担保的财产
D、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答案:ABCD
解析: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选项AC),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选项BD)。
(二)债务人财产的收回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二、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
(一)撤销权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财产”既包括实物资产也包括财产性权利,其行为方式也不完全局限于“转让”,无偿设置用益物权也应包括在内。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仅限于“价格”,付款条件、付款期限等其他交易条件明显不合理,也可以撤销。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该条款是指对原来已经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务“事后”补充设置担保(只要补充设置担保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就可以撤销),不包括债务人在可撤销期间内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该情形并未造成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2、个别清偿的撤销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是指对无财产担保债权人的个别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不受限制。
(2)应将可撤销行为限定在“恶意所为”的范围内,对清偿是否存在恶意,可以根据被清偿的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利益关系等情形来分析确认。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3、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债权人可以行使破产撤销权或者针对债务人的无效行为而追回财产。在此期间追回的财产,应当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全体债权人”进行追加分配。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后,追回的财产不再用于对全体债权人清偿,而是用于对追回财产的债权人“个别”清偿。
提示:(1)能否撤销,一看行为,二看时间。超过1年的,不能撤销。
(2)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均可以行使撤销权。
(3)企业破产法将可撤销行为的可追溯时点提前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将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向后延伸到破产程序终结2年内。
【例题】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0日受理债务人甲企业的破产申请,甲企业的下列行为中,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有( )。
A、甲企业于2007年3月1日对应于2007年10月1日到期的债务提前予以清偿
B、甲企业于2007年2月1日向乙企业无偿转让10万元的机器设备
C、甲企业于2006年9月1日与其债务人丙企业签订协议,放弃其15万元债权
D、甲企业于2007年2月10日将价值25万元的车辆作价8万元转让给丁企业
答案:ABD
(二)无效行为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提示:根据《刑法》的规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
【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1年前,债务人所为的下列行为中,无效或者可以撤销的是( )。(2009年原制度)
A、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B、债务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C、债务人承认不真实的债务
D、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
答案:C
解析:(1)选项AB:只有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的行为才可以撤销,1年前的行为不能撤销;(2)选项C:属于无效行为,与时间无关;(3)选项D:只有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的个别清偿才可以撤销,1年前的个别清偿不能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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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