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预收款销售商品$lesson$
预收款销售商品,是指购买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分期付款,销售方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交货的销售方式。 企业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例9】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采用分期预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该批商品实际成本为700 000元。协议约定,该批商品销售价格为1 000 000元,增值税额为170 000元;乙公司应在协议签订时预付60%的货款(按销售价格计算),剩余货款于2个月后支付。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60%的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100万×60%) 600 000
贷:预收账款 600 000
(2)在收到剩余货款及增值税额时
借:预收账款 600 000
银行存款(117-60) 57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700 000
贷:库存商品 700 000
(三)售后回购(今年有变化)
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再将同样或类似的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分为二种情况处理:
1.在大多数情况下,售后回购交易属于融资交易,企业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企业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入财务费用。即,如果回购价固定,一般应作为融资行为。
2.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即,回购价随行就市,一般应确认收入。
【例10】2007年5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 000 000元,增值税额为170 000元。该批商品成本为800 000元;商品已经发出,款项已经收到。协议约定,甲公司应于9月30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 100 000元(不含增值税额)。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5月1日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1 170 000
贷:其他应付款(短期借款)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
同时,
借:发出商品 80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
(2)回购价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由于回购期间为5个月,货币时间价值影响不大,因此,采用直线法计提利息费用。每月(共5个月)计提利息费用为20 000元(100 000÷5)。
借:财务费用 20 000
贷:其他应付款(应付利息) 20 000
(3)9月30日回购商品时,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款为1 100 000元,增值税额为187 000元。假定商品已验收入库,款项已经支付。
借:其他应付款 1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87 000
贷:银行存款(110×117%) 1 287 000
借:库存商品 800000
贷:发出商品 800000
注:本处的写法与教材略有区别,这样写更容易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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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会计政策变更时,下列不应考虑的因素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