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考点

精选考点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精选考点 > 中级会计师精选考点 > 正文

中级经济法 预习辅导:第六章节(11)

视频讲解

来源:中级会计师 编辑:ccc 发布时间:2020-03-27

第四节、上市公司的收购$lesson$

一、上市公司收购

(一)上市控制权的界定

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二)收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五种情形。

【例题】根据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有( )。 (2008年)

A、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B、收购人最近3年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C、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D、收购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答案:ABCD

解析: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即依法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额五种情形。其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不能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同样也不能作为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

二、要约收购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1、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2、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3、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

三、协议收购

1、采取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收购协议达成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2、采取协议收购方式,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建议收藏>>2021中级会计职称预习阶段资料包>>

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课程火热招新中,这里有专业的老师、贴心的教辅、互动答疑,解决你备考路上的难题;多样化班次,帮助大家高效学习,总有一款适合你~详情>

教学老师

最近直播

  • 中级会计职称财务管理母题精讲班

    老师:赵章文 时间:2019-12-20 19:00

    预约人数:1475

    查看录播

    免费

  • 中级会计实务精讲班

    老师:李娟 时间:2019-12-25 19:00

    预约人数:3697

    查看录播

    免费

今日做题

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的是()。

答案
  • A.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5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 B.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2亿元人民币
  • C.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2亿元人民币
  • D.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点击做题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