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众利益实体
在评价对独立性威胁的重要程度以及为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采取的必要防范措施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体涉及公众利益的程度。(有单独的规定)
公众利益实体包括下列实体:
(1)所有上市公司
(2)法律法规界定的公众利益实体;
(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审计时需要遵守与上市公司审计相同独立性要求的实体。
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1)业务性质,如以受托人身份持有大量利益相关者的资产。例如银行、保险公司和养老基金等金融机构;
(2)规模;
(3)雇员的数量。
四、关联实体
如果审计客户是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包括该客户的所有关联实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直接经济利益、重大影响)。
对于其他审计客户,审计客户包括该客户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关联实体。
五、治理层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定期就可能对独立性产生影响的关系和其他事项与客户治理层进行沟通。
通过沟通,使治理层能够:
(1)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在识别和评价独立性威胁时的判断;
(2)考虑会计师事务所为消除威胁或将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所采取的防范措施的适当性;
(3)采取适当措施。
对于外在压力威胁和密切关系威胁,这种沟通尤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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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应收账款存在认定的函证程序,如果未收到积极式询证函回函,则注册会计师拟实施的替代程序不包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