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销售折让: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作为调整事项处理。
(4)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冲减成本;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作为调整事项处理。
(5)委托代销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分为二种情况:
①视同买断方式:如果受托方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访无关,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如果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则委托方应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②收取手续费方式: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委托方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6)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①收到预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②发出商品,收回余款时
借:预收账款
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分期收款销售商品
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冲减财务费用。
【例2】甲公司2007年1月1日销售一台大型设备给乙公司,分别在2007年末、2008年末和2009年末收取货款1000万元,共计3000万元,假设在发出商品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510万元,并于当日收到增值税额510万元;该设备的成本为2100万元。则2007年1月1日确认的收入为长期应收款的现值,假设必要报酬率(折现率)为6%。
①2007年1月1日销售时
长期应收款现值=1000÷(1 6%) 1000÷(1 6%)2 1000÷(1 6%)3=943.4 890 839.62=2673.02(万元)。
长期应收款3000(本 息)万元与收入2673.02万元之间的差额326.98万元计入“未实现融资收益”。
借:长期应收款 3000(本 息)
银行存款 51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673.02(本金)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00×17%)510
未实现融资收益 326.98 (利息)
借:主营业务成本 2100
贷:库存商品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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