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
一、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1、合议制度。合议庭由三个以上的单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的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且少数意见应当如实记入评议笔录。
2、回避制度。回避制度除了适用于审判人员和人民陪审员以外,还可以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等。
3、公开审判制度。
4、两审终审制度。
并非每一案件必须经过两审,这主要指如下情况:(1)如果一审判决、裁定作出后,当事人不上诉或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以及一审经过调解结案,不发生二审程序,一审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2)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另外,对于二审终审制,法律另外规定了再审制度予以补充,如果当事人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仍不服的,可在两年内申请再审,但不影响判决、裁定的执行。
5、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提示:当事人起诉除了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1)当事人没有事先或事后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协议;(2)当事人没有就同一事实、同一诉讼标的再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6、法院的判决与裁定
种类判决 裁定
区别1、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
2、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一般一个案件一个判决;
3、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4、一审判决可以上诉,上诉期为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1、解决程序问题;
2、发生于诉讼的各阶段,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裁定;
3、书面、口头形式都可以;
4、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外(上诉期为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其他裁定一律不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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