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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62):非公开增资情形

视频讲解

来源:注册会计师 编辑:ccc 发布时间:2019-11-25

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可以监督管理人。

2.管理人种类:

(1)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中介机构中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个人。

3.管理人资格的禁止

不得担任管理人情形:

①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②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个人担任管理人问题

(1)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2)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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